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树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对违规砍树行为有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两种方式,如果被砍树木价值超过5000元,责任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村里集体土地的围墙是乡村违法建筑。所谓乡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获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乡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私行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乡下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解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私行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隶属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限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限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私行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森林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限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解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限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草原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解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在乡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乡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公司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公司,需要使用乡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获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隶属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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