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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约提前收回房子 违约金是多少

李* 浙江-舟山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21 14:45:49 337人阅读

房东违约提前收回房子 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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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就按照双方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

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3-21 14:46:49 回复

这个要看你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上面对违约金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房东就违约要求承租人搬出的,承租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1.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也就是继续使用房屋到租期届满为止; 2.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来解决纠纷。 流程为: 1、在房东住所地 2、携带材料: ①状(写明房东与您的基本信息,您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房东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或者其他诉求,写明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等); ②证据(有关租房合同,缴纳押金收条,房东拒绝返还押金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 3、交到立案庭,立案庭的会在七天内通知您是否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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