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对于低于10万元的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还享有免税待遇:1、从2018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按上级要求统一使用 A4纸复印。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 2、《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 3、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5、《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 6、从其他公共托管机构转移到市档案托管中心的申请人需提供往年度社保补贴享受情况证明。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 《社保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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