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因此所说情形不属于新证据,二审不可以据此作为改判依据。
这位朋友,你的问题没有说清楚,你是想要表达什么意思的?
对于一审没有质证二审能否当新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审阶段的新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一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
(1)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批准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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