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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胡** 吉林-吉林市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24 06:58:34 473人阅读

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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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罪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处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双向移送制度,体现了先刑事后行政的责任追究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2021-03-24 07:00:34 回复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罪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处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双向移送制度,体现了先刑事后行政的责任追究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加工食品也包括食用农产品,既包括食品成品也包括食品原料。以猪肉产品为例,饲养中的生猪、宰杀后的猪肉酮体、市场上待售的猪肉、加工后的猪肉熟食均属于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据此,保健食品同样属于食品范畴。对于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并对外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也应当认定为食品。 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危害加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等安全的犯罪均作出了规定,实现了食品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加工食品也包括食用农产品,既包括食品成品也包括食品原料。以猪肉产品为例,饲养中的生猪、宰杀后的猪肉酮体、市场上待售的猪肉、加工后的猪肉熟食均属于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据此,保健食品同样属于食品范畴。对于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并对外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也应当认定为食品。 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危害加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等安全的犯罪均作出了规定,实现了食品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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