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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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无力赔偿怎么办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以等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无力赔偿怎么办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以等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您好,关于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无力赔偿怎么办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以等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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