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我们先来看一下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区别。驳回是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时对审理的案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必须是适格的,它影响的不是原告的是否成立,如其不同意,建议其更换被告,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实践中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这已经属于实体问题了,故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的是于法无据的。另外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问题属程序问题,所以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以上则是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裁定书的一些具体内容。
可以要求退还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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