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有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87号)明确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21号)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20]132号)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1.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收入及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不能合并计算增值额。
财税()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有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87号)明确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21号)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20]132号)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1.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收入及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不能合并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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