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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碰到别人的车保险公司说只能修, 达不到换

唐** 湖南-怀化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1.03.26 17:08:48 337人阅读

开车碰到别人的车保险公司说只能修, 达不到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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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车辆的损失维修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通常情况下就车辆的损失情况,可以修复的应该修复,不能修复的才可以更换。
车辆维修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是需要出具车辆维修 清单,修车费用的发票。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可以对车辆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021-03-26 17:09:48 回复

【法律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车辆的损失维修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通常情况下就车辆的损失情况,可以修复的应该修复,不能修复的才可以更换。
车辆维修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是需要出具车辆维修 清单,修车费用的发票。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可以对车辆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没有购买车辆损失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到损失,如果是己方的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一、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责任免除: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b、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c、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2、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3)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5)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7)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8)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9)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10)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1)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2)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法律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车辆的损失维修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通常情况下就车辆的损失情况,可以修复的应该修复,不能修复的才可以更换。 车辆维修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是需要出具车辆维修 清单,修车费用的发票。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可以对车辆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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