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有误: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是判决,驳回应当是裁定。你的问题是驳回诉讼请求,但补充讲的是裁定,所以有点疑问。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受理。确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如果裁定驳回,说明你的诉讼不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受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改变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后,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另行到是可以的,但原封不动再次提交,不会受理。
一般申请再审只能申请一次,你们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当时申请再审的时候没有委托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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