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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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执行要恢复执行的,需要等到中止的情形消失以后才能恢复执行。
第一次申请执行后,
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执行,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如
第一次执行以裁定终结方式结案的,需要结合第一次执行的具体情况区分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没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请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因提讼,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如第一次执行以中止方式结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后可以恢复执行、中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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