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流程
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登记系统自2009年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以来,征信中心一直致力于租赁登记制度建设。2010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天津市和湖北省政府在地方法规层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天津高级人民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为积极回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2月,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规定,第三人“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此配套,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93号),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生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主动使用登记系统并将登记作为认定出租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顾俭民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熟民初字第0111号)中,认为,被告基于承租车辆的方便管理及运营而同意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善意的;对于客观上的风险,被告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保存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等,其已经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或重大疏忽,继而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益。
对于融资租赁进行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登记系统自2009年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以来,征信中心一直致力于租赁登记制度建设。2021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21]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天津市和湖北省政府在地方法规层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天津高级人民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为积极回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2月,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规定,第三人“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此配套,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93号),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生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主动使用登记系统并将登记作为认定出租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顾俭民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熟民初字第0111号)中,认为,被告基于承租车辆的方便管理及运营而同意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善意的;对于客观上的风险,被告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保存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等,其已经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或重大疏忽,继而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益。 对于融资租赁进行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工商注册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通过修法或制定新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通过建立代理机构(人)失信名单等途径,给查实的代理机构(人)施以信用惩戒,弥补法律法规的短板。 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若提交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而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企业登记并处罚款。 4、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虚假材料包括下列情况 1、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 2、虚假的设立批文; 3、虚假的股东身份 4、虚假的股东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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