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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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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侯** 吉林-延边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27 08:25:22 426人阅读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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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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