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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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您好,针对您的容留人吸毒罪立案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第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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