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顶包怎么处罚
一、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而严重的话,肇事逃逸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替人“顶包”的别以为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
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形式、动机可能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应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肇事后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应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实施“顶包”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本案中,董某属于无证驾驶,且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交警部门据此对其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在处罚上无证驾驶明显重于有证驾驶,而托人“顶包”则可起到减轻处罚之目的。因此,董某找人顶包符合主观上逃避追究,客观上隐瞒肇事者身份、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性。
顶包行为性质恶劣,对此行为不予处罚可能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
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行为较普遍,但对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除了会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错位,其伴随的作伪证行为还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增加诉讼成本,性质更为恶劣。虽然现行法律未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但对这种行为不予处罚,无疑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无形中助长了此类行为,从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其他事故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董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应当将董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好,关于醉驾顶包现象会受到的处罚,我的回答是,醉驾顶包有可能会涉嫌包庇罪,如果事实清楚的话应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险理赔时要退还的。公安机关是否继续侦查,那要看具体情况了。只有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才是最佳的选择。
1、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公安机关追究犯罪也是需要收集证据,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才起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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