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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不需要质证的证据有哪些?

王* 广东-肇庆 证据调查咨询 2021.03.27 19:27:17 3495人阅读

刑事案件中,不需要质证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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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证据无须质证直接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
(三)、
(四)、
(五)、
(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不公开质证的证据有哪些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

2021-03-27 19:29:17 回复

【法律意见】
你好,不可以;给你判决书就已经对争议事项做出了处理,证据原件要附卷存档的,这是办案的基本规定。从一事不再理,和司法最终原则上来讲,也必须回收证据原件,避免重复立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据是否都要公开质证 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要公开质证的。 涉密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然而,就如公开审判一样,公开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二是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质证都不能向社会公开,但并不代表其中的某些证据,尤其是不涉密证据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密证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某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形下质证;某些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完全不能公开质证,应当由依职权审查核实后予以直接认定。 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为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即这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公众所知悉。因此,应当在诉讼活动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如果涉密证据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没有不利影响的,那么这些证据只是不能向社会公开,无须向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保密,只要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可,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况下质证。 而对于那些不宜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具体内容的涉密证据,笔者认为,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宜向当事人公开,应当由法官依职权审查核实后直接予以认定。这属于全面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予质证。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曾指出:“有的证据不但在公开开庭时不能出示,而且在不公开开庭时也不能出示,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有时就只能让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知道,而不能让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知道。那么这类证据如果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怎么办呢?有些国家采取告知当事人认定这一案件是采信了什么证据,而不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这种办法可以借鉴。” 涉密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然而,就如公开审判一样,公开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二是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质证都不能向社会公开,但并不代表其中的某些证据,尤其是不涉密证据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密证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某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形下质证;某些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完全不能公开质证,应当由依职权审查核实后予以直接认定。 二、质证规则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 (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38条)。 (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据复制件、复制品或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质证内容与方式规则 (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 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3)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民依申请或职权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或证人因年迈体弱行动不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经人民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45条)。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5)在 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 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7)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证据无须质证直接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 (三)、 (四)、 (五)、 (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不公开质证的证据有哪些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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