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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罪是怎么定罪的

赵* 青海-黄南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27 20:46:23 408人阅读

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罪是怎么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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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既然是犯罪行为,行为人肯定是要受刑事处罚的,也就是俗称的“蹲”的。那么,犯了怎么判刑?而在南宁市的话这个罪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或奸节恶劣的;妇女或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已作为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8)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同一妇女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奸淫同一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持枪支、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4)对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要是属于未遂的话,那么就会比照既遂的处罚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是妇女多次的,则就会在适当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021-03-27 20:47:23 回复

一、怎么才算未遂未遂是指违反妇女意志直接意在侵犯妇女的性器官而因受到外因条件的限制没有得逞的。未遂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二、未遂怎么定刑,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轻到什么程度要看法官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或者奸淫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妇女或者奸淫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妇女或者奸淫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同一妇女或者对同一实施奸淫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5)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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