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青海经济适用房能往外买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的风险: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讼一途。
没有上海户口的外地人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的。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
申请必须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具体可查询上海本地宝获悉。
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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