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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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抢夺致人重伤,如果抢夺的过程中为了夺取财务而过失的致人重伤的,根据2020年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这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结果加重犯,只是这个加重犯是由司法解释规定出来的。 2: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至于抢夺罪与盗窃罪,传统理论认为:盗窃只能是秘密的,不能是公然的。而抢夺不能是秘密的,只能是公然的。按现在的新理论认为:盗窃和抢夺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然的,新理论认为二者区分的标准是看对被害人的人身有无危险性,一般而言,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所以对他人没有危险。而抢夺罪一般而言都对人有一定的危险性。 4:总结可以说,新理论更具合理性,也就是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性。盗窃罪是对物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对人物危险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 2、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 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1:抢夺致人重伤,如果抢夺的过程中为了夺取财务而过失的致人重伤的,根据2014年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这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结果加重犯,只是这个加重犯是由司法解释规定出来的。
2: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至于抢夺罪与盗窃罪,传统理论认为:盗窃只能是秘密的,不能是公然的。而抢夺不能是秘密的,只能是公然的。按现在的新理论认为:盗窃和抢夺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然的,新理论认为二者区分的标准是看对被害人的人身有无危险性,一般而言,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所以对他人没有危险。而抢夺罪一般而言都对人有一定的危险性。
4:总结可以说,新理论更具合理性,也就是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性。盗窃罪是对物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对人物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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