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双鸭山法律咨询 > 双鸭山票据纠纷法律咨询 >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审理期限包括哪几个方面?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审理期限包括哪几个方面?

黄** 黑龙江-双鸭山 票据纠纷咨询 2021.03.28 19:59:01 409人阅读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审理期限包括哪几个方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双鸭山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双鸭山金融保险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示催告条件:
1、可以请求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是进行流通的可以背书的票据。
2、有权请求公示催告的当事人,应当是直接丧失票据的人。而该持票人的前手或该票据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提出申请的。
3、申请人在向人民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所丧失的票据的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以及有关的证明资料。
4、人民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通知该票据的付款人停止支付。该停止支付应延续到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时为止。如果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的内容的,应在七日之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申请的公告,并在公告内注明以下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名称(即票据丧失人的姓名、名称);丧失的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以及出票人、背书人的名称等;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该丧失票据的人向人民申报权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上述公告应当贴于人民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当地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帖置于交易所内。
6、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时,应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据,主张自己对该张票据具有合法的权利。应同时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到场查看票据,加以辨认。如果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是申请人丧失的票据,人民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申报权利人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相一致的,人民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向人民,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判定谁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7、在人民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2021-03-28 20:01:0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票据管理法
13944人阅读

我国并没有名为“票据管理法”的法律,一般指的是《票据法》,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接下来就让律图的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融资协议
27840人阅读

融资协议一般指的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通过一定渠道进行资本筹措活动所签订的协议。那么融资协议要怎么写?融资协议条款有哪些?可转债条件特征是什么?下面律图的小编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即期信用证付款
54479人阅读

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种,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即期信用证的相关知识,那么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即期信用证付款流程是什么,即期信用证流程规定了哪些内容,即期信用证有效期是多久?快来了解一下吧!

中期票据条件
226164人阅读

中期票据是投资者从若干个到期期限中选择的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公司债务工具。下面为大家介绍中期票据是什么意思,中期票据发行条件有哪些限制性,中期票据利率是多少,以及中期票据期限,快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储蓄管理条例
233032人阅读

今天为大家介绍储蓄管理条例相关知识,那么储蓄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有哪些,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有哪些,储蓄管理条例最新解释都有内容呢,更多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金融保险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