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旦生效,转让标的(股权)自动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股东资格。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合同的可履行性。合同关系为达到一定法律目的之手段,其首要法律目的,乃在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因此,合同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履行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履行义务是支付股份转让金,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让渡给受让人。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特别情形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完成为准。由于股权既不属动产,也不属不动产,自然不能套用此物权变动规则。股权(指有限公司,下同)与股票也不同。股票属于有价证券,为特别动产。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付为转让,若是上市公司股票,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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