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保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保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保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下;保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家庭年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申请人分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两类。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一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保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登记。保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确定入围名单、确定选房顺序、核发购房证明、轮候选房。希望对你有帮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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