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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王** 广东-江门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9 10:00:44 338人阅读

法律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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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2021-03-29 10:02: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1、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言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与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 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向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加油,适得其反,反而激化矛盾,导致调解不能。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不应急于下判,而应留给当事人的亲友都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其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生,其情绪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 2、回忆感情法 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人的言行受其感情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可以鼓励和好当事人的就象谈恋爱时的那种心态和表现出来重新挽回感情。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3、赔礼道歉法 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 4、子女或亲情连接法 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 5、亲友或组织劝说法 亲友或组织劝说法利用当事人亲友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利用亲属、朋友,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如解决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实际困难;有第三者的,则要斩断第三者,等等。这实际上是婚姻上的“综合治理”,更有利于和好。 6、比较优劣法 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7、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往往富于幻想,构成他们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对过错方得与其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强有力的措施,将其与第三者分开。只有这样夫妻和好才有现实可能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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