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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视为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您好,关于结果犯的未遂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罪中,必须是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形态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二.要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的”是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罪。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三.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例如张
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车,伺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
三、李四载至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张
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
四.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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