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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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人工作忙,买了房子也是无暇装修,因此,就考虑买一个精装修的房子,买点简单的家具就可以轻松入住,啥也不用愁。精装房虽好,但在交房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纠纷,如房屋质量问题、交房标准与之前承诺的不一样等。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要将具体的事项约定好,因为如果发生了任何纠纷,合同就是购房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往往有“进口”,“高级”、“先进”等不明确的表述,建议购房者,应在补充协议中就所购房屋(室内、室外)所有装修项目名称、涂料、板材等建材的品牌、价格标准或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施工工艺、装修布局以及装修公司的资质和装修图纸等给予明确记载。对于以什么标准进行验收、由谁进行验收以及验收程序等问题,也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 此外商家承诺给予安装的家用电器、卫生洁具的品牌和价位也要明确,并约定保修责任和期限,这样即使出现问题也有据可依。 特别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要图省事,就在补充协议中简单地签精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一样的条款,这样会出现如果样板间拆除后,消费者无法取证的问题。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处理户口的迁移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如果离婚后对方的户口不及时迁走,尤其是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会给男方造成一定的不便。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我们建议在离婚时对户口的迁出时间进行约定,并约定一定的超时迁出补偿责任。若一方在转让房产时,因为另一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导致对房价产生影响,另一方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差价损失。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是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结婚,如果结婚证是假的,那就不是法定的“结婚”,双方之间也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子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如果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提讼;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可以受理离婚。
3、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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