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均要求扣留该机动车。扣留机动车是一种临时处置措施,目的是制止违法,查明机动车真实情况,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何时可以退还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具体而言,机动车被依法扣留之后,当事人若能提供其机动车所应具备的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机动车补办了相应的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将扣留的机动车及时退还给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的机动车退还给当事人时,规定的不仅是“应当”,而且还要求“及时”。 另外,关于被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理,还有一种情形,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可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轻微伤的赔偿,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定。赔偿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医疗费包括受害人因治疗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一系列费用。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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