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滁州法律咨询 > 滁州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李** 安徽-滁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9 20:50:27 448人阅读

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滁州律师 行政类律师 滁州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