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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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严格区分。
(2)从程序上讲,财产分割应先由双方协商,只有协商不成再作判决。
(3)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您好,关于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之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可以对婚前一方的财产约定其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但应注意两点:
第
一,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目的是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或者方便日后纠纷的处理解决;
第
二,约定由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对外所负债务时,应对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且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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