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你好,司法实践中纳入金昌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要是:
1、烟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2、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3、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4、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5、柴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6、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1]),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1])
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2.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3.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7、小汽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lt;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lt;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二)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lt;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三)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
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lt;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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