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才有权代位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才有权代位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这样一件案件:某男与某女1996年婚后生育一女,一月后某男不幸身亡,其女儿一直与某女相依为命(外出打工),后某男之父于2002年过逝,留下房屋四间,其母亲及三个子女一直未对其父遗产作任何处理.2008年某女带女儿一起回家居住,被其小叔子等拒绝.某女一气之下以其女儿代位继承纠纷的名义向,要求判决其女儿继承属于某男应继承的份额.在审理中,出现了诉讼时效争论问题.请问:该案是否真的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需说明的问题:该案中某男之父亲死亡后,所有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作任何处理,也就是说遗产一直以继承人共有的形式存在,大家一直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不存在任何一继承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只是2008年年底某女带女儿回家要求分割遗产时才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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