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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冯* 内蒙古-赤峰 公证咨询 2021.03.30 13:11:25 397人阅读

公证证据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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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有哪些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负责并且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自身的行为应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设定有关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显得相当重要。
(一)主体标准
所谓主体标准,是指公证申请人必须有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对于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与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公证活动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的,因此申请人最先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体能够证明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适格的当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对于手机中所存储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时,申请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及手机号码是归其合法所有的,如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费帐单、电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
(二)实体与程序
标准所谓实体与程序标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是以合法、真实为前提和基础的。虽然在《公证法》中真实、合法、充分是并列的,但是如同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只有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明材料才能被称为证据,合法和真实应当是公证机构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前提,即证据的充分应包含了合法和真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表面形式上再充分再完备的证明材料,如果它本身是虚假的或非法的,那么它也不能成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
除了考虑证明材料实体上是否合法,我们还要确认申请人获得该证明材料程序或途径的合法性,特别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我们也应更多地将目光放在申请人获得证明材料程序的合法性上,如果我们获知申请人取得材料的过程是非法的,就应该拒绝为之公证。
证明材料的真实,可以分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前者指以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相一致;而后者是从法律角度认可的事实。客观真实永远是我们所追求的完美的目标,但是并不是唯一的价值取向,而且也可能是难以完全达到的境界。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认定也应该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而不能拘泥于纯粹的客观事实。例如,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提供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以及另一份内容不同未经公证的遗嘱,但所立时间晚于公证遗嘱,那么,我们只能基于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公证遗嘱所反映的是法律真实,而客观真实可能是立遗嘱人在后一份遗嘱中所反映的意愿。
(三)充分标准
所谓充分标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足以证明公证书中的公证事项,而且各个证明材料之间没有矛盾,互为印证,并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2021-03-30 13:12:25 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工伤的依据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工伤的依据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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