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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具体是怎样的?

刘* 河南-新乡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4.28 18:22:59 355人阅读

今年年初,我的一个老同学下岗了,听别人说可以领一次性失业保证金,然后我就想问一下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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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支付对象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即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其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关于计发标准
  
(一)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按照本条第
(一)款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之积。
  
(四)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7-04-28 18:32: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易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的制度,作为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但是它的作用是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充, 即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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