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唐律《诈伪律》中所规定的在司法程序中的各种证据类犯罪为其主要内容,共27条,除以伪造、盗用手段将御宝官文书印等国家公文印信作为犯罪对象的5条外,其余22条均以“诈”为手段进行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犯罪行为,所谓“诈谓诡诳,欺谓诬罔。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一准盗法科罪”,“诈欺百端,皆是”。“诈欺之状,不止一途。”
1、《唐律·诈伪律》以“诈伪”二字作冠。《唐律疏议》解释说:“诈伪律者,魏分贼律。历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斗讼之后,须防诈伪”。其中的“魏分贼律”的“贼”字,即有邪恶狡猾之意,比如诈冒官司罪,即是以其欺骗、假装、虚假、虚构的手段于案件“欲有所求为”。因此,唐律在《斗讼律》之后,仍然为了防止诈伪之讼,规定了罪名以儆效尤。
2、唐律《诈伪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与我国现行的“伪证罪”相比更加宽泛。
3、唐律《诈伪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诈冒官司罪”。该罪是“诈伪及罔冒官司,欲有所求为,官司知诈冒之情而听行者,并与诈冒之人同罪”。此条与我国现行刑法的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相似。《唐律》中的诈伪律,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行为的刑事法律规范。诈伪罪中涉及讼罪的罪名包括三条:保任不如所任罪、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罪、诈冒官司罪。姬顶灌雇弑概鬼谁邯京例如保任不如所任罪,相当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保证人的违法活动。“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如果“其有保赃重于窃盗”的,比照窃盗罪减等处罚;如果用虚假名义或妄用别人名义充当保人的,并处笞刑五十;如果五人同保一事,进行共谋的,以造意者为首犯,其他人为从犯。再如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罪,是唐律《诈伪律》中的第二十六条罪名。相当于现行刑法中的伪证罪。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罪,是指在具备证人资格的证人并根据“众证定罪”的法定标准情况下,“证人不吐情实,致使所证明的罪行有增加或减少;及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证人按所出入之罪减二等;翻译与同罪,承徒二年,比如,如果夷人应承当徒刑一年,而翻译却为二年,则翻译反坐一年的徒刑。即唐律所注释的说法:“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唐律所称的“致罪有出入者”,“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证、译不实者,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罪以上从重,杖罪以下从轻”。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