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发现环境侵权怎么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发现环境侵权如何维权
首先要注意收集、固定身边污染证据。假如发现附近河流或水域变色污染,家中的井水变色变味,要及时用手机等设备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收集污染物和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设备,要及时找当地环保部门来调查取证。
其次,如果受害人身体不适或发病,要及时到医院就医。如果有些村民出现一致的群体性病症,建议到同一家医院找同一个医生就诊,这样可以形成一致的诊断,作出基本诊断结论,对打官司有利。
再次,掌握初步证据后,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等、环保公益组织举报,由其进行深入调查、鉴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当地环保部门、环保公益组织委托鉴定或得出结论,诉讼的证明力会更强一些。
一方面当地环保部门等依据职权对污染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受害人收集初步证据、有了医疗诊断和鉴定结论,可以向污染企业要求民事赔偿,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原告怎么举证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环境污染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发现环境侵权如何维权 首先要注意收集、固定身边污染证据。假如发现附近河流或水域变色污染,家中的井水变色变味,要及时用手机等设备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收集污染物和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设备,要及时找当地环保部门来调查取证。 其次,如果受害人身体不适或发病,要及时到医院就医。如果有些村民出现一致的群体性病症,建议到同一家医院找同一个医生就诊,这样可以形成一致的诊断,作出基本诊断结论,对打官司有利。 再次,掌握初步证据后,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等、环保公益组织举报,由其进行深入调查、鉴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当地环保部门、环保公益组织委托鉴定或得出结论,诉讼的证明力会更强一些。 一方面当地环保部门等依据职权对污染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受害人收集初步证据、有了医疗诊断和鉴定结论,可以向污染企业要求民事赔偿,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原告怎么举证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环境污染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您好,关于发现环境侵权要怎样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发现环境侵权如何维权
首先要注意收集、固定身边污染证据。假如发现附近河流或水域变色污染,家中的井水变色变味,要及时用手机等设备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收集污染物和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设备,要及时找当地环保部门来调查取证。
其次,如果受害人身体不适或发病,要及时到医院就医。如果有些村民出现一致的群体性病症,建议到同一家医院找同一个医生就诊,这样可以形成一致的诊断,作出基本诊断结论,对打官司有利。
再次,掌握初步证据后,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等、环保公益组织举报,由其进行深入调查、鉴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当地环保部门、环保公益组织委托鉴定或得出结论,诉讼的证明力会更强一些。
一方面当地环保部门等依据职权对污染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受害人收集初步证据、有了医疗诊断和鉴定结论,可以向污染企业要求民事赔偿,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原告怎么举证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环境污染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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