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能保证的依据与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对于应该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
(2)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管辖;
(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变。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中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
1)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
2)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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