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只要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只要这种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关键在于其权利义务是否受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所以,“影响”标准就是对“利害关系”标准的另一个表达,“利害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影响”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 第三人的; (三)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对于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
第三人的
(三)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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