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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罪犯,未缴纳财产怎么处罚

王* 广西-钦州 社保纠纷咨询 2021.03.31 19:41:14 397人阅读

没收财产的罪犯,未缴纳财产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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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对判处没收财产、到期不缴纳的处理
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上述规定表明,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执行。

2021-03-31 19:42:1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年满18周岁的,仍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八十七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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