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质押的有下面几项: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做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财产权,即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第二,这个权利必须具有让与性,(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第三,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由于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因此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普通债权的质押,作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我们探索新的方法以适应经济的发展,为普通债权的质押在广泛程度上的使用创造条件。普通债权的在担保法上的地位的明确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如何理解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对普通债权质押的原则性规定呢。“其他权利”指除了上述列举的财产性权利之外,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即普通债权,或称之为一般债权。债权可以依合同取得,也可以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可转让的普通债权(如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即可以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财产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可以质押,有的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如承租权利、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一般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权利质押合同样本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权利质押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件(照)名称: 号码: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
担保期限自 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折价率为百分之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将股份出质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五、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
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或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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