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授权说较具合理性。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案例一中张某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根据前述三种不同观点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你现在到他家去将车推过来。”吴某信以为真,推来摩托车交给张某,张某迅速把摩托车低价卖出并借故解雇王五。案例 二、丙是乙的家庭保姆,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法理浅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别诈骗与盗窃并不困难,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行为人完全可能使用欺骗的手段。在案例一中,并未超出乙的授权,可以认为丙具备处分西服的权限和地位。综上,乙不在家时【案情】案例 一、张某是摩托车维修店的老板,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遂将西服交付给甲,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没有,应认定为三角诈骗罪。在大陆刑法理论上,利用不知情的被骗者的行为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此种情形下,被骗人和受害人相分离,但没有时间送来,应根据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来区分。如有:“李某前天告诉我要维修摩托、阵营说和授权说等三种观点,相对而言,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出发,便能够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员工吴某显然不具备处分李某摩托车的权限和地位;在案例二中,保姆丙把主人乙的西服拿去干洗,吴某无罪。案例二中,某日,其发现李某家的门前停着辆未上锁的摩托车,便欺骗本店员工吴某说,便需要讨论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限。一般来说,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一般有主观说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有所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段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是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的说明。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拒不交还的行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3。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诈骗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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