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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特点是什么?

王* 广东-茂名 调解谈判咨询 2021.03.31 21:46:39 300人阅读

法院调解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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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仲裁是由仲裁庭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仲裁是由仲裁庭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调节的特征 1、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 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2、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调解是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调解,是人民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法律调解的意义 调解,指在人民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之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是该活动的主持者。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但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调解,因人民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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