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需要明确:
第
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界定,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
二,这里的月或季销售额,是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销售和未开发票的合计金额,并不单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而且,这个合计金额,是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无形资产三项分别统计的。所以,不能以你提出的条件作为标准来衡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2013年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该规定明确指出: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2013年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该规定明确指出: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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