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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自家园子建种菜大棚可以吗

ask****068 吉林-吉林市 其他咨询 2021.04.01 07:12:01 2359人阅读

在农村自家园子建种菜大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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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大棚,就是不破坏地表的塑料大棚那种,但不允许建设温室和看护房。

2021-04-01 07:37:12 回复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经验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一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园区公积金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特点,与我国其它地区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为顺利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保障公积金会员的权益,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村会员离开园区,可选择按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可选择按以往政策办理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手续。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他人员,按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目的,是维护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按照规定,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医疗及养老专户,顾名思义,用于保障在园区工作的员工及其子女的医疗费、门诊费、大病保险,退休后的个人养老。在精心设置的公积金管理中,普通账户占的比例最高,其最大的用途,就是为区内员工购买经济住房所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但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在农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属于临时用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以临时用地为名,行建设永久性建筑之实,有关部门在查处的时候并不会以当事人的辩解为依据,而是要实地勘察,以确定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如果该建筑确实已经建成永久性建筑,对土地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如果你们承包的地为基本农田,而且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镇政府就没有理由强行拆除疏菜大棚如果你想要知道律师帮助你提高自留地征收金额,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本网律师

你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规定:“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禽畜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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