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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赔偿问题

文** 河北-张家口 其他咨询 2021.04.02 08:00:41 365人阅读

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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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21-04-02 08:02:41 回复

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如下: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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