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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济适用房可以赠与给父母吗?

刘* 江西-宜春 房产纠纷咨询 2021.04.02 09:00:57 410人阅读

个人经济适用房可以赠与给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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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办理经济适用房转让,但是需要符合办理条件,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2.书面申请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3,情况属实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所需材料1: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合同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4.其他《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时限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2021-04-02 09:01:5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接受房屋赠与的,接受房屋赠与后,就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要退出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办理经济适用房转让,但是需要符合办理条件,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2.书面申请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3,情况属实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所需材料1: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合同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4.其他《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时限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适房不允许买卖,不能过户。房主实在要卖经适房,只能住房所属政府有关部门回购该住房。只有房主持有经适房满5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了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才可过户这房子。扩展资料:交易规则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建立市场机制的时间还不长,截止到7月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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