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应该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属于违章行驶行为,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要负担主要责任,不过具体应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主要责任的划分标准: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义务不服,可以在收到后的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在复核期间一方提讼,那么交警部门不再作出处理。
其次,对于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在前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你们医疗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的证据。至于赔偿数额,要根据损失情况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再来,如果构成伤残,需要向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伤残,根据级别还有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最后,如果有强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保证最大程度索要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的责任认定如下:
第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1
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1
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第三、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路边违法停车被撞可能也要承担责任,责任认定一般按照以下情节区分:被撞车辆在泊车位内正常停放,无需承担责任如被撞车辆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临时停放在泊车位以外的地方,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被撞车辆也无需承担责任。
如在泊车位外无正当理由违规停放,而且在来车方向又无警示标志,被撞方需承担次要责任。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被撞车辆有违法违规的地方,而且也有证据证明的,即使肇事车辆逃逸,被撞车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在确定好责任问题后就是索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A没有想到,突如其来蹿上马路的一条小卡在车前轮,使他摔倒造成十级伤残。而正在遛的郭小姐更没想到,一时疏忽未能抱牢小,竟惹上了官司,被A告上索赔12万余元。法庭上,郭小姐称,当时自己的小并未撞上A的自行车,而是停在人行横道线上,是A骑车碰到了自己的小才造成受伤,她认为自己最多应承担30%责任。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一审判令郭小姐赔偿A各项损失12万余元。评析: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郭小姐称是A撞上小,但未对此提供证据,且与事发后她在警署所做笔录记载不符。她在遛时,未对小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伤害事件发生。而A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他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郭小姐承担。相关法律知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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