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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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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不作为罪的区别

王** 广东-中山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1.04.02 14:28:50 388人阅读

徇私枉法罪与不作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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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但是,在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中,却可以由构成。构成的徇私枉法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是徇私枉法罪犯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中,构成必须是以特定义务的存在为基础,它反映了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徇私枉法罪中,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担负着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也就不存在犯罪。
第二,发生危害结果是徇私枉法犯罪的必要条件。在犯罪中,并不是违反作为义务即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是只有发生了与作为犯罪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才会对其进行处罚。同样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也是以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在上述案件中,承办案件的民警王某虽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但是,如果杨某仍然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就难以认定其逃脱了法律追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徇私枉法罪的犯作了合理的解释,即“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以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徇私枉法犯罪的成立条件,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2021-04-02 14:30:50 回复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主体的不同。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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