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根据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受害人严重后果,确定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失费理赔应考虑: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这些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受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答如下, 如果仅是骨折,伤情不严重经治疗后不能达到残疾的标准,那么要求精神损失费很难被支持的。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
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可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限。所以,并非所有应负事故责任的侵权人应同时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这二个责任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责任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就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同等或次要责任就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人,那时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能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公平责任”。
这是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那时交通事故责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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