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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后注意事项有哪些?

杨* 贵州-毕节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1.04.02 18:19:31 312人阅读

缓刑后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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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是否就没事 犯罪后经宣判缓刑,因为是缓期执行刑事处罚,犯罪分子不用在服刑,相当于恢复自由,所以有些人便以为自己已经没事了。不过,被判处缓刑还要遵守缓刑管理规定,违反的将要执行原判刑罚。 首先,被判处缓刑,意味着缓期执行刑罚,不用立即执行。 但是,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没事”,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犯罪分子要受以下限制; 1、个人的活动情况,要定期报告; 2、个人的会客情况,要遵守规定; 3、个人的居住情况,包括离开住所或者迁居,都要报经批准。 其次,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况的会被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在缓刑考验期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验期内违反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在考验期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所以,如果犯罪分子有以上违规行为,即会被撤销缓刑,并被执行原判刑罚。对于有新罪和漏罪的,还可能重新确定刑事处罚刑罚不再执行,并应该由执行机关予以公告。所以,您应当注意让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相关公告,便于您以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判处缓刑应注意的问题 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条件的罪犯,应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主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具体内容到司法报到后会向你宣告。

判缓刑是否就没事 犯罪后经宣判缓刑,因为是缓期执行刑事处罚,犯罪分子不用在服刑,相当于恢复自由,所以有些人便以为自己已经没事了。不过,被判处缓刑还要遵守缓刑管理规定,违反的将要执行原判刑罚。 首先,被判处缓刑,意味着缓期执行刑罚,不用立即执行。 但是,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没事”,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犯罪分子要受以下限制; 1、个人的活动情况,要定期报告; 2、个人的会客情况,要遵守规定; 3、个人的居住情况,包括离开住所或者迁居,都要报经批准。 其次,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况的会被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在缓刑考验期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验期内违反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在考验期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所以,如果犯罪分子有以上违规行为,即会被撤销缓刑,并被执行原判刑罚。对于有新罪和漏罪的,还可能重新确定刑事处罚刑罚不再执行,并应该由执行机关予以公告。所以,您应当注意让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相关公告,便于您以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判处缓刑应注意的问题 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条件的罪犯,应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主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具体内容到司法报到后会向你宣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漏罪,则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相关机关予以公开宣告。
2、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
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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