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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一般是谁?

江** 黑龙江-绥化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4.02 18:59:32 306人阅读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一般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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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1、核准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提交资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3、领取执照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综上所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股东人数合格、出资额符合要求、有经营场所等。股东首先要办理核名,然后提出设立登记,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经过工商局批准,符合要求的,会发放营业执照,这样企业就依法成立了。

2021-04-02 19:00:32 回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一般是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1、核准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提交资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3、领取执照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综上所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股东人数合格、出资额符合要求、有经营场所等。股东首先要办理核名,然后提出设立登记,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经过工商局批准,符合要求的,会发放营业执照,这样企业就依法成立了。

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如下权利:
一、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参加行政复议相关活动中阐述相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如下义务:
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解除或变更委托需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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