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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例如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的工作人员。相应地本罪的罪名由“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上。
村委会成员在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经营、管理工作时构成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构成的是受贿罪
2017-08-14 14:59:19 回复